梅州要账公司介绍婚约财产纠纷中,是否可以起诉对方父母?
时间:2022-07-25 09:29:12 点击:32 来源:梅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mzs.hflmwl.com/
两位公民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后,男方将女方及女方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父母给付的彩礼,是否合理?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就一起事关彩礼返还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4年2月2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按照本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仪式前,原告向被告杨某及其父母交付了彩礼。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2024年6月10日,被告返回娘家居住。原告据此将杨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诉请返还因缔结婚约关系给付的彩礼。据本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是由父母操办,即使在反对包办婚姻、提倡自由恋爱的今天,父母的参与依旧是子女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特别是接、送彩礼也大多由双方父母主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况后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就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虽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其并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合法婚姻登记,因此其二人成立的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据此,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将杨某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有助于法庭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认责任承担主体。最终,由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并未生育子女,在法庭进行调解后,被告杨某及杨某父母向原告返还了部分彩礼。
来源:预旺法庭
供稿人:张正林